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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出弱者一起示众?
作者:孙振军   文章来源:《杂文月刊》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1
  一个满脸通红、眼含泪光、蓬头垢面、衣衫褴褛的小女孩在特写镜头下,用断断续续,战战兢兢的同期声说:“我叫某某,今年11岁了……我家里很穷,该交学费了却交不起,老师让我站起来……可我妈妈没有钱……多亏某某助学基金帮了我……我一定要好好读书……” 
  ——这是5月30日晚乃至近一个时期以来,一家纯净水企业天天在某家覆盖全国的大电视台上做的形象宣传广告? 
  “著名歌星某某某小姐(其实她一点也不著名),是我们家乡人,是我们家乡的骄傲,她不仅歌唱得好,而且充满爱心。今天晚上,她慷慨解囊,给失学女童小蕊捐款2000元!”主持人接着说:“小蕊同学也来到了我们晚会现场,让她谈谈感想!”这时,照相机、摄像机、聚光灯、追光灯一起对准浑身哆嗦着的小蕊:“我今年刚6岁,爸爸外出打工被砸死了,妈妈得病也死了。我跟着70多岁的爷爷、奶奶过,可是爷爷有病,奶奶也有病,他们都没有钱……可我想上学……”这时主持人不失时机地夺过话筒,面向观众满含激情、充满煽情地说:“多亏了歌星某某某小姐的义举善举、无私捐助!2000元啊,够小蕊好几年学费的。”见观众无甚反应,主持人又赤裸裸地业了一句:“让我们对歌星某某某小姐表示佩服!” 
  ——这是不久前我在晋东某市“激情广场”演出活动上看到的一幕。 
  一群稚气的孩子,一个个眼圈红肿、感激涕零,铭心刻骨、蓄势待发等等说不清是什么神态的表情,站在最前面的小男孩的脸上还挂着两颗豆大的泪珠。他们唯一一致的地方,是双手捧在胸前的一个大红纸袋,上面写着“爱心捐助200元”几个大字。 
  ——这是某报纸5月3日在头版刊登的一张题为《爱心助学暖童心》的大幅照片。它的说明词是这样写的:“谢谢好心叔叔资助我们上学。2005年9月18日,济南市历城区孙村镇西顿邱村小学王田田等20名特困学生从历城区人大代表田某手中每人接过200元的爱心助学款后,流下了感激的泪水。” 
  我想,绝大多数人都会对向弱者施援手、向贫困献爱心的慈善行为表示敬意与尊重,可是,当我们面对上述场景时,会有什么感想呢?也许很多人都没有对此仔细探究,但我的感受是,对第一种情景,我认为是极其残忍的;对第二种情景,我认为是极不人道的;对第三种情景,我认为既很残忍又不人道,并且类似于把孩子当犯人对待,让他们犹如有在“局子里”立此存照的味道。 
  我为什么要这样说呢?且不说上述行为已严重地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条款相违背,即使从情理的角度考量,也是极其等而下之的做法。不错,被救助的孩子已是走投无路、身陷绝境,他们的监护人在万般无奈、迫不得已的被动情势下,也许是心甘情愿地默许这些孩子在大庭广众之下公开感恩的-可是,我们思考一下,假如这些被救助者是救助者自己的孩子或血缘关系极近的亲属,你是否还同意让他们在众目睽睽之下诉说“悲惨童年”呢?如果不会,为什么要让别人的孩子这么做? 
  从道理上讲,凡是稍具儿童教育常识的人都清楚,对一个孩子而言,最难培养的就是自尊心,而最易摧毁的也是自尊心。这些因为种种原因或家破人亡或返贫如洗或衣食无着或求学无门的孩子,让他们走上前台、走向媒体、走向镜头、走向公众,谁都知道,这与被评为好学生、好少年、好儿童,受到上级首长或行政部门、机关团体的褒扬奖励是两码事,因为他们是在一遍遍地展示伤口、自揭疤痕啊!的确,通过好心人的救助,也许孩子们眼前的困局解套了、有学上了,可他们的幸福感、他们的快乐指数,特别是要与他们相伴终生的尊严感、自尊心,还在吗? 
  我一直认为,办好事、献爱心等行为应该有以下几种境界:第一种境界,悄然不留名;第二种境界,留名不张扬,比如只写在自己的日记里等;第三种境界,留名也张扬,比如写文章自我宣传,到处演讲作报告等;第四种境界,借题发挥,别具用心,沽名钓誉,自我贴金,投小钩、放长线、钓大鱼,用极小的付出与投入谋取极大的收获与美誉;第五种境界,人性,情感、慈悲心怀事实上极端缺失;在完成上述第四种做派的过程中,把弱小、草根阶层的苦痛当做道具揭开、拉出来示众。 
  那么,那些热衷在媒体上“献爱心”的人,你是哪一种境界呢?如果你属于第四,第五种,请问:谁给你的权力?你咋能心安理得?  
文章录入:皮皮    责任编辑:皮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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